3)第七章 军婚保护法_抗日之我为战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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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不缺的是什么,就是武器弹药这些杀人的东西。就算武器不让带回家,可谁能保证这些干部,手中没有私藏的战利品?虽然总部再三要求,各级干部手中除了制式武器,以及上级特批的,不准保留子弹的战利品之外,所有缴获的武器全部上缴。

  可一场大战下来,缴获的武器成千上万,上级又那有可能全部都查清楚?步机枪是藏不住的,可手枪却没有任何的问题。所需的子弹,又有谁能保证一发都搞不到?尤其是一线作战部队的干部,搞到一些手枪和子弹很容易的事情。

  部队又不可能挨个搜身,私藏子弹和缴获的武器,并不是什么太困难的事情。虽说部队受教育多年,各级干部执行上级要求上,很少有打折扣的,但又有谁能保证不出现例外。有些问题防微杜渐,总比亡羊补牢要好的多。

  一部保护军婚的法律或是法规,虽说不能完全制止这种情况的出现。但是至少可以让某些想着利用军嫂独守空房机会,偷腥的别有用心的人,在采取行动的时候有所忌讳。对军人,尤其是残疾军人的婚姻,可以提供一些法规上的保护。

  而且杨震也希望通过制定一些法律、法规,改变眼下这种人治的大环境。全根据地目前尚无一部法律、法规,对刑事犯罪主要还是参考伪满的法律。至于其他的违法活动,主要还是采取上级决定处理结果的办法。

  尽管现在的人,政策性远远的超过后世,但这不能否定人治的现状。有正规的法律、法规在,虽说也很难避免被人钻了空子,但所有的事情可以逐步的纳入正规。既然保护军婚已经迫在眉捷,那么整个法治就从这部军婚保护法开始。

  在杨震亲自督促之下,从来没有制定过这样文件的抗联政治部,虽说也很为难。但是在请教了几个伪满时期律师的基础上,以及考虑到道德上的因素,还是在很短的时间之内,就拿出了至少在眼下还是独一无二,也是到目前为止,全世界第一部专门为了保护军人婚姻,而制定的《军人婚姻保护条例》。

  在制定完成,杨震抽出时间亲自审阅,并与李延平、高禹民专门召开一个军区常委会仔细研究,并按照大家的想法和意思进行一定的修改之后。第一时间交由东北人民政府,正式颁布实施。

  在这部确切说是法规之中,不仅对军人婚姻、军属待遇等的方方面面,做出了严格和细致的规定,以及对破坏军婚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。同时因为军婚之中,需要保护的不单单是军人一方、所以对军婚之中军属方面的保护,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。

  婚姻和家庭不是一方面的责任,而是需要双方的付出。需要保护的不单单是一方面,双方都需要保护。军人之中,也是不乏陈世美的。所以杨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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