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七章 军婚保护法_抗日之我为战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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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要求在这部法令之中,也要对军属做出一定的保护。

  与这部《军人婚姻保护条例》同时颁发的,还有《牺牲烈士抚恤条例》、《伤残军人安置以及待遇条例》、《现役军人军属以及烈属的优待条例》,共计四部关于军队以及军属待遇的法规。

  杨震的态度很清楚,要想方设法从多方面保证了军人,以及军属应该有的合理的权利,要从源头上杜绝那些破坏军人家庭稳定的事情发生。战争年代军人在战场上是要拼命的,绝对不能让自己的部下流血、流汗、再去流泪。

  在这些条例之中对那些破坏军婚者,尤其是想要偷腥的那些猫,规定了异常严厉的处罚措施。在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不管什么原因,一律按照破坏战时军队稳定处罚,最高可判处十五年的劳动教养。对于包庇者也一律同等对待的同时,在量刑上绝对就高不就低。

  这个制裁措施不可谓不严厉,甚至可以说有些过重了,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。战争年代对于一支军队来说,军心稳定是第一要素。无论你的政治工作做的再详细、再全面、再过硬,但这种悲剧谁也不可能保证不会再一次的发生。

  部队的纪律能管住军人的裤腰带,还能管得住地方老百姓的裤腰带?军人在前方出生入死的打仗,后方的家里却是后院起火,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?不是一句简单的道德问题,就能概括的,这是最基本的人性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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