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1030章 包公违法_重生宋末之山河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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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,他们的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。百姓到开封府告状,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,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。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,老包估计早就鞠躬尽瘁了。

  其实赵昺刚来到这个世界时,也以为如此,事实上在他掌政琼州的初时也是这么干的,一地主政官员就几乎包揽所有诉讼。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缘故,更多的还是不懂,而随着政局稳定,行朝的迁琼,他才发现宋时已经有了司法专业化的构架,已经建立起一个专业、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来处理司法事务了。

  州郡一般会设有三个法院:当置司、州院与司理院。有些大州的州院、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,即有五个法院。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,只置一个法院。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,叫做录事参军、司录参军、司理参军、司法参军。主管当地置司的推官、判官,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。他们都是专职的法官,除了司法审案之外,不接受其它差遣,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,也可以拒绝。

  此外随着各级机构的完善和建立,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,近现代出现的司法考试,其实在宋时已经出现,也就是说宋朝的司法官在获得任命前,必须通过司法考试,只不过叫做‘试法官’。考试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,两部相互监督,以防止作弊,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。

  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,每次考六场,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,一场考法理。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、当援引的法律条文,如果发现案情有疑,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。考官逐场评卷。考试的分数必须及格,且标准很高,绝不是六十分就行的,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,才算合格。

  可惜的是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,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,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,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,退回到非常简陋、粗糙的状态。,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。长官力不从心,只好私人聘请刑名师爷襄助。

  所以《三侠五义》中的公孙策,其实就是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,宋时并没有公孙策这一号人物,宋代的州府也没有所谓的“师爷”。师爷,乃是行政幕府制度发展到明清的产物,又称“幕友”。而宋朝历史是军政幕府虽然还有保留上,却是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。说明宋朝已经在地方建立了专业化的行政、司法机构,当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赞襄了。

  “包公戏”中的包拯,是集侦查、控诉、审判、执行四权于一身的权力大的吓人的超级法官,一桩案子,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,然后大喝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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